承租人在租赁物内受伤,应综合考虑出租人的注意义务、对危害的可预知性及对承租人受损后是否及时履行救助义务等因素确定出租人的责任。
争议焦点
出租人履行了相应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内受伤的,出租人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甲、陈某为夫妻关系,系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权人,日常已在房屋楼梯口张贴海报,告知租户不得在楼梯间、安全出口及房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包括锂电池)充电,并在楼道放置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2021年9月某日,承租人冯某放置在出租屋内煤气灶台下面充电的锂电池发生故障引发火灾,冯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冯某的利害关系人张某乙等人以张某甲夫妻二人对案涉房屋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冯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甲、陈某和电池生产商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甲、陈某辩称,引起火灾的锂电池为张某乙、冯某所有、控制和使用,火灾事故与案涉房屋的质量没有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案涉事故的起火原因为案涉房屋厨房灶台下中部位置锂电池故障着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房屋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能苛责张某甲、陈某每天进屋逐一排查,而且张某乙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亦确认张某甲、陈某已在楼道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据此,应认定张某甲、陈某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故无需对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对于出租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范围和程度均存在争议。准确认定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有利于规范租赁秩序、激活租赁市场。本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出租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事故不存在过错,据此作出的裁决结果既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规制了承租人的无序诉讼。
出租人安全保障义务的
法律评判和价值判断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审判实践中,承租人在出租屋内因遭电击、一氧化碳中毒、火灾受伤等情况而提起诉讼屡见不鲜,这类案件是租赁合同纠纷矛盾的爆发点,也是引发舆情的集中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还要关注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备荽斯娑ǎ鲎馊说陌踩U弦逦裰辽儆辛椒矫妫阂皇亲饬尬锉旧砩杓坪侠?、质量合格、适合出租;二是出租人主观、客观上对租赁物尽了管理义务,对潜在危险事宜尽了提醒义务。房屋不属于公共场所,要求出租人每天进屋排查既侵害了承租人的隐私权,亦有违出租人的法定职责,而且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据此,本案在没有证据证明租赁物存在质量、设计方面问题的情况下,结合前述基本案情,认定出租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无需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设立出租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初衷在于督促出租人积极履行责任,促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但绝不是以牺牲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在在案证据和事实证明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坚决不让出租人“背锅”,该处理结果有助于维护健康良好的租赁秩序,鼓励出租人放心大胆合法合规经营物业的同时,也为承租人合法使用租赁物、提升自身安全意识立规立矩,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